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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飞翔蒲公英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4242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108民初8299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36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6
    发布日期 2017-12-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飞翔蒲公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蜀韵德弘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九万六千六百元; 二、被告北京飞翔蒲公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蜀韵德弘广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八万二千四百元; 三、被告陈刚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北京飞翔蒲公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成都蜀韵德弘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飞翔蒲公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刚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八十元(原告成都蜀韵德弘广告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飞翔蒲公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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