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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皖阜阜南运罚〔2021〕100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7
    决定机关 阜阳市阜南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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