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信质监罚字〔2017〕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特种设备 |
行政处罚内容 | 工业供汽管道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开工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3 |
决定机关 | 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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