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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信质监罚字〔201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内容 工业供汽管道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开工告知的情况下,擅自施工。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罚款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3
    决定机关 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