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20773****396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202民初3396号 |
案号 | (2020)皖0202执恢4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借款本4金310353.35元、利息12619.79元、罚息70919.99元及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借款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三、被告魏守贵、薛漠香对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2元,由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薛漠香负担(因原告已预付,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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