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守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037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7民初3815号 |
案号 | (2018)皖0207执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6 |
发布日期 | 2018-07-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2455004.97元,及自代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43426.52元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383.06元;剩余2411578.45元自2017年8月4日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为11073.16元); 二、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三、原告芜湖市鸠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有权对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地产芜鸠江区字第2004028063号房产1316.17㎡、房地产芜开发区字第2008039520号房产919.57㎡、芜开国用(2003)第37号土地7617.39㎡)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四、被告魏守贵、薛漠香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板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52元,由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薛漠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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