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魏守贵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330373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207民初3303号 |
案号 | (2018)皖0207执3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7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7年9月7日欠原告吴永祥借款本息合计665500元,并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魏守贵同意对该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体的还款计划为2018年1月31日前归还2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100000元,余款2655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 二、如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守贵未能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或足额还款,则原告吴永祥有权就全部未归还款项一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两被告应自2017年9月7日起以未还清借款为基数,按10%/年的标准向原告吴永祥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应向原告吴永祥支付由吴永祥已负担的本案诉讼费5228元; 三、如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守贵能够按照上述第一条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或足额还款,则原告吴永祥不再要求两被告承担2017年9月7日之后的利息。 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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