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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守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30373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23民初4384号
    案号 (2018)皖0123执3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13
    发布日期 2018-07-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马家银货款1533455元及自2016年6月4日起以7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魏守贵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9804元(缓交),减半收取4902,由被告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魏守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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