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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开封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068****7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202民初1186号
    案号 (2019)豫0202执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封金汇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原豫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142769.9元(两笔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000万元、两张票据垫付款4066504.7元、截止2017年11月10日的利息1076265.2元)及自2017年11月11日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罚息(流动资金借款800万元的罚息以8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流动资金借款200万元的罚息以200万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承兑汇票垫付款的罚息以40665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流动资金借款800万元的复利以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6%计算,流动资金借款200万元的复利以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2%计算)。 二、原告中原豫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可景成、余文玲所抵押的位于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与夷山大街交叉口金色阳光960健康商务会馆一层北(汴房地产权证第3381600号)、二层(汴房地产权证第3381603号)的房屋在最高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位于开封市开发区宋城路与夷山大街交叉口金色阳光960健康商务会馆六层北(汴房地产权证第3381601号)、三层夹层(汴房地产权证第3381602号)的房屋在最高额78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开封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景成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余文玲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与可景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五、驳回原告中原豫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2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32374.88元,共计156299.88元,由被告开封金汇铭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华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景成、余文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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