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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92911****38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2025号
    案号 (2020)粤03执50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660418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 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 163C216201400001001项下贷款利息875674. 31元及复利 130165. 7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复利以利息 875674. 3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0833‰计算,自2019年 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 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 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 163C216201400001002项下贷款本金8533422. 25元及利息 2330436. 51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 日 ;之后的罚息以 8533422. 2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330436. 51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 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 163C216201400001003项下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716896 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 复利以371689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 19792‰计算,自 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 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 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 163C216201400001004项下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 4894461. 8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 日 ;之后的罚息以3000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894461. 8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 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五、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 163C216201400001005项下贷款本金3150万元及利息 4808740. 76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3150 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808740. 7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 0. 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748. 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刘建民、梅伟、梅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 髙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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