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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京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92911****38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深中法商初字第97号
    案号 (2019)粤03执2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0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如下利息:(一)流动资金贷款产生的利息:以12990万元为本金,按照罚息利率10.03125%,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2015年5月12日止。(二)国际信用证开证(信用证垫款)产生的利息:第一笔以美元3674348.26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22775080.25元,垫款利率为4.2306%;第二笔以美元2001626.62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12406882.44元,垫款利率为4.2296%;第三笔以美元1743514.78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10807002.01元,垫款利率为6.1194%;第四笔以美元3566114.77元为本金,折合人民币22104205.80元,垫款利率为6.08175%,均自2014年12月16日起计至2015年5月12日止; 二、若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益田路以西时代金融中心16A(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6号)、16B(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5号)、16C(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4号)、16D(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22号)、16E(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606930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若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梅伟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156(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45805号)、157(房地产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545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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