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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5092911****383G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185号
    案号 (2019)粤03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3
    发布日期 2019-09-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支付本金1亿元,利息2071666.67元、复利17162.84元以及罚息(以10207166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5年2月11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梅伟、梅平、王华对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梅伟、梅平、王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为本金1亿元、利息2071666.67元、复利17162.84元及罚息(以102071666.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5年2月21日计至2016年12月2日),被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梅伟、梅平、王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69804.1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梅伟、梅平、王华、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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