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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京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69033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案号 (2016)粤5281执8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9
    发布日期 2017-01-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陆顺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还原告陈福平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期限内的利息6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自2014年4月26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仁汇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盈龙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吉之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吴峰霖、孔汝洪、陈惠明、深圳冠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梅伟、唐其文、陈克生对被告深圳市陆顺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024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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