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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18175****586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11民初3982号
    案号 (2019)苏1111执恢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4
    发布日期 2019-04-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349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6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有权以被告邢学东、邱新娣抵押的位于丹阳市金鼎城市花园21幢1单元1602室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欧巢(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丹阳市捷龙东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邢学东、邱新娣、蔡亭照、傅木霞对被告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15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4159元,由被告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蓝和泰印务有限公司、欧巢(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丹阳市捷龙东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恒华传媒有限公司、邢学东、邱新娣、蔡亭照、傅木霞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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