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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15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4109号
    案号 (2018)苏1181执48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9-03-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学东、邱新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玉堂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邢学东、邱新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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