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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丹阳市捷龙工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学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0015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5民初5277号
    案号 (2018)苏0205执11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2
    发布日期 2018-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捷龙公司给付仁爱公司货款339725.05元,并偿付该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200元,由捷龙公司负担。仁爱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捷龙公司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捷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仁爱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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