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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624****143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1347号
    案号 (2021)辽0106执25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日期 2021-08-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联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二、被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中联兴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357,2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2,77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阳中联兴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9元,减半收取3,759.5元,由被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2,593元,由被告沈阳热力工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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