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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祥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88921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2850号
    案号 (2017)苏1182执1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中电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海川铝业有限公司货款549816.96元及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潍坊海川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50元,由原告负担350元,被告负担9300(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给付货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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