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保监罚[2012]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公司未如实记录意外险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2-09-27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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