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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汉科金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凯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3550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2107号
    案号 (2016)晋0502执7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27
    发布日期 2017-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陈云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稿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5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本金1000000的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2、被告山西汉科金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陈云霞上述所欠原告泽州县泽盛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15440元,由被告陈云霞、被告山西汉科金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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