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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05****39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5058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44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日期 2020-12-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31 757.90元(含履约保证金60 000元)属实。被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150 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181 757.90元,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150 000元,剩余150 000元,被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之前向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付清。 二、上述货款金额631 757.90元不包含合同约定的质保金62 400元,质保金的质保期于2021年9月17日到期,按原、被告签订的《润丰新尚小区北地块公寓楼入户门供货及安装工程三标段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 三、如果被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如数履行,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如果被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期如数履行,则自逾期之日起,被告以剩余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向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货款及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自原、被告签字生效,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 088元,减半收取5544元,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2044元,被告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3500元(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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