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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市监处字[2021]1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2177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张晓帆;注册资本:壹亿叁仟捌佰肆拾柒万玖仟伍佰叁拾叁元(港元);成立日期:2008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20年4月27日,本局收到其它部门转办线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的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店面(英氏专柜)销售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背心睡袋(货号:1013036042174875)进行抽样检验,根据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19)FZ01-07019)),上述背心睡袋经复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和FZ/T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05月0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8月25日,本局收到其它部门转办线索——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厂商识别码的商品案中发现涉案商品供货商是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本局于2020年09月17日予以并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29日对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的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店面(英氏专柜)销售的的标称生产企业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背心睡袋(货号:1013036042174875)进行抽样送检,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19)FZ01-07019)),上述背心睡袋经复检,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标准和FZ/T73025-2013《婴幼儿针织服饰》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后没有提出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上述背心睡袋(货号:1013036042174875)系当事人以委托生产的方式委托东莞市童星服饰有限公司生产(吊牌标签由当事人提供),数量是20件,生产(采购)成本是80.25元/件。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以80.25元/件的单价配送了5件给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供该公司在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学海路1号的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店面(英氏专柜)对外销售,剩余15件尚未销售。因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销售该批经检验不合格的背心睡袋的货值为1605元,无违法所得。(二)当事人以委托生产的方式委托中山市丰硕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合格证(印有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识别码)和圆形主牌英氏相关标识由当事人提供)货号为10098014的Y2婴童车顶篷(牛仔蓝)6件,上述Y2婴童车顶篷产品合格证标注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识别码为6902406。至2020年09月17日止,当事人已销售给福州市天虹百货有限公司2件,剩余4件尚未销售。经查询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和向当事人核查证实,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厂商识别码实际为6902469,而上述识别码6902406的厂商名称为普宁市华泰联化工厂(状态:已注销)。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陈庆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协议(服装散件类-战略合作)》,《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订单》,《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配送单》,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ZJ(2019)FZ01-07019)),东莞市童星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和广州英氏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宁栖市监案(2020)088号),福州市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抄告函》,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2021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穗海市监告字[2021]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背心睡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5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晓帆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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