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海工商处字[2018]470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21778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吴红平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港元)成立日期:2008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的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销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进行了网络抽检,检测结果为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申请异议复检后被驳回,检测机构维持对该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我局调查终结本案后于2017年6月23日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工商处字[2017]279号),经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撤销我局作出的穗海工商处字[2017]2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处理。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7年11月1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重新立案调查。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网络销售的部分童装进行抽样并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测,根据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121)GDGS06-1217),当事人销售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在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8日就上述检测结果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复检,广东省工商局受理其复检申请后于2016年12月30日组织当事人到复检机构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进行原样复检结果确认,当事人与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现场确认《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121)GDGS06-1217)检验结果正确无误,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以不符合备份样品测试而采用原样复检但原样品已经损坏的原因仍按照第一次检测的检验结果作出复检结论,于2016年12月30日向省工商局及当事人出具《复检结论说明函》,广东省工商局于2017年1月17日向当事人出具《复检结论通知书》(2016-73)告知当事人,经复检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明,上述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是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委托东莞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并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合同、销售记录和进销货发票,该批次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共生产402件,委托生产单价为35元。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71件,销售单价为198元/套(含税28.77元),合计销售金额为33858元,扣除税费后获得利润22953.33元。结合未销售的231件数量,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的货值为79596元,违法所得为22953.33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 3、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商品质量抽样复检结论通知书》,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协议》、《退货单》,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提供的《终端帐卡》,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属实。2018年6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听字(2018)第0201711050000014-00012号《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8年7月17日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在会上提出以下意见:1、当事人已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受省工商局委托抽检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有误,但我局仍根据该检验报告认定涉案商品质量不合格,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一:在涉案批次的商品上架前,当事人已同样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该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为符合标准。并且,在省工商局委托的抽检检测报告出具后,当事人再次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对同一批号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同样为符合标准。对于上述同一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商品作出前后矛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6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张晓帆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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