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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海工商处字[2017]2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假冒伪劣)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9721778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法定代表人:高峰注册资本:壹亿贰仟捌佰万元整(港元)成立日期:2008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08年10月9日至2028年10月9日经营范围:批发业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88号自编7栋的英氏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销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进行了网络抽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申请异议复检后被驳回,检测机构维持对该次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于2017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2016年10月9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当事人网络销售的部分童装进行抽样并委托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检测,根据该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2016-121)GDGS06-1217),当事人销售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型号为1012086033164155)在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合格。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8日就上述检测结果申请复检,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省工商局及当事人出具《复检结论说明函》,复检结论维持原检测结果,即判定该商品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明,上述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是当事人于2016年7月5日委托东莞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并通过网络方式对外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订单合同、销售记录和进销货发票,该批次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共生产402件,委托生产单价为35元。当事人已销售上述产品171件,销售单价为198元/件(含税28.77元),合计销售金额为33858元,扣除税费后获得利润22953.33元;结合未销售数量为231件,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的货值为79596元,违法所得22953.33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场地租赁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当事人代理人询问笔录。2、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单》。  3、广州纤维产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复检结论说明函》。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生产协议》、《退货单》。5、当事人提供的《终端帐卡》。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确认属实。2017年6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工商听字(2017)第0201704050000528-00005号《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经检测判定监督总体不合格的“YeeHoo”婴儿内衣(和袍)2件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商品,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823.72元;2、罚款12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