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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罚〔2018〕7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土地使用税问题 1.2013年3月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编号为2012-8,2013年1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12303177号,占地面积183,514.61平方米,地址为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一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2.2013年3月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编号为2012-64,2013年3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12303181号,占地面积74,255.53平方米,地址为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一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3.2013年3月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编号为2012-63,2013年3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12303180号,占地面积127,374.13平方米, 地址为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一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4.2013年8月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编号为2013-43,2013年12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12304140号,占地面积95,263.42平方米,地址为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一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5.2014年7月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编号为2014-22, 2015年10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12304461号,占地面积107,182.44平方米,地址为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一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 6.2014年7月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的宗地编号为2014-23,2015年10月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12304462号,占地面积80,913.73平方米,地址为十二师头屯河农场一连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头屯河公路1567号。上述6块土地2007年至2015年属7类土地,2016年起属6类土地,后附头屯河地税局开具的土地类别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94256.3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3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