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8****630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782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3160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1-05-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3648931】。(2019)粤1971民初33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213108.2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34511.56元从2019年8月6日起算,553488.66元从2019年8月12日起算,225108.02元从2019年8月14日起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32.7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32.72元,由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60.36元,被告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72.36元。 (2020)粤19民终7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717.97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