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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8****63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78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316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0648929】。(2019)粤1971民初33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签订的《订货单》; 二、被告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万元从2016年2月26日起算,500万元从2019年4月1日起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东莞国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891.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891.66元,由被告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019)粤1971民初334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2019)粤1971民初334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9行500万元从2019年4月补正为500万元从2016年4月;第8页倒数第1行500万元从2019年4月1日起算补正为500万元从2016年4月1日起算 (2020)粤19民终7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绿安奇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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