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建卫职罚【2020】000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将徐某某、乔某某二人调离噪声禁忌作业工作岗位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9
    决定机关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