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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新安江梅坪村的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厂房、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24
    决定机关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蒋德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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