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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处〔202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销售,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14140只大袋和340只小袋2.没收违法所得317元3.罚款518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黎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