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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市监罚处字〔20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配合调查过程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立了进货查验制度,履行了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5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谭牌红枣桂圆藕粉羹。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3
    决定机关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黎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