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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门继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6104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民一3847
    案号 (2016)津0112执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5-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张廷有借款100000元,于2016年1月20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张廷有205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期给付,自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305000元为本金,年息15%给付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167元。保全费2045元,由被告贾树凤、天津市津门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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