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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桐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3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桐乡市梧桐撼福副食品超市于2021年4月19日,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稻乐路1002-1048号的经营过程中,未分类投放城镇生活垃圾(在超市后门配电箱周围的三个易腐(餐厨)垃圾桶内混合投放有水果包装膜、塑料袋、过期酸奶等其他垃圾)。本局于2021年4月19日对当事人桐乡市梧桐撼福副食品超市送达了《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桐综执改字〔2021〕第543号),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4月19日17时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但是,2021年4月23日14时39分,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在超市后门配电箱周围的三个易腐(餐厨)垃圾桶内混合投放有水果包装膜、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本局认为,当事人桐乡市梧桐撼福副食品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并按照《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裁量要求,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