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7391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02民初1424号 |
案号 | (2020)冀0803执58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宏孝与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签订的《卧龙山庄预约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李宏孝预约购房款1545250.00 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李宏孝支付自2012年4月28日至购房款退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宏孝返还不当得利款35475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李宏孝支付自2012年4月2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李宏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00.00元,由被告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市开发区分公司、唐山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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