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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克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48680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792民初923号
    案号 (2017)川0792执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共计36169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本金2366539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5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本金3616988元为计算基数,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宁夏金海永和泰冶化有限公司、宁夏永发煤业有限公司、宁夏金海永和泰尾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肥矿集团张家口鑫宇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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