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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旺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备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11MA****JM5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802民初5486号
    案号 (2020)豫0802执1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焦作市旺诚商贸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借款216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按月利率为9‰计算利息;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按原利率9‰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算利息)。具体支付方法为:被告焦作市旺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万元;2020年4月7日前支付原告100万元;2020年7月7日前将剩余全部借款本息支付给原告焦作解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业路支行。 二、若被告焦作市旺诚商贸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原告有权就被告河南博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202423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位于山阳区焦东路150-幢6、建筑面积2948.55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00174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位于山阳区焦东路150-幢5、建筑面积1367.70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00174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位于山阳区焦东路150-幢4、建筑面积1725.06平方米的房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三、被告张备战、芦亚军、杨旭光、马福生、马怀生、张呈江对上述第一项还款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174526元,减半收取为87263元,由被告焦作市旺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博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备战、芦亚军、杨旭光、马福生、马怀生、张呈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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