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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煜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8****74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民初2872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2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方国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礼峰、张传圣支付工程款20361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2036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二、被告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方国传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付款责任;三、被告合肥煜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安徽东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张礼峰、张传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4元,减半收取为2177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7元,由被告方国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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