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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童康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R8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2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7-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东莞市童康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富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12882元; 限被告东莞市童康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富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9157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2的标准,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491574元为限); 限被告东莞市童康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富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14000元; 被告姜中林对被告东莞市童康玩具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14866元,由被告东莞市童康玩具有限公司、姜中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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