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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炜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卫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204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吴江商初字第01220号
    案号 (2016)苏0509执5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8
    发布日期 2017-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999242.72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截至2015年6月15日的逾期利息为643712.44元;按照年利率10.192%,自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以本金4999983.78元为基数计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999242.72元为基数计息)。 二、被告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120768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0001793) 三、被告钱文其、刘慧民、戴林华、钱琴美、苏州开源公路铣刨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李震强、张萍、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对被告吴江松成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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