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文罚字〔2017〕第 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平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文罚字〔2017〕第3号当事人:平阳县唛浪歌厅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330326MA28548W97)法定代表人:俞飞亮住所(住址):鳌江镇车站大道1188号平阳银泰城4层4001号2017年1月26日2时20分,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一行4人,依法对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1188号平阳银泰城4层4001号的平阳县唛浪歌厅处进行亮证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仍在营业,601、610、613等11个包厢还有消费者在消费,该场所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1月26日对平阳县唛浪歌厅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吴立株、余德海为本案调查人员。2017年2月16日,调查人员依法对该场所的受委托人陈庆意进行调查询问,陈庆意承认该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2017年2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现查明事实如下:平阳县唛浪歌厅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证明该场所正在经营的现场情况;法定代表人俞飞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陈庆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和《接受调查通知书》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身份合法;受委托人陈庆意的询问调查笔录3页证明该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各1份证明该场所申请登记的主体资格合法。2017年2月23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文罚告字[2017]第3号)于2017年3月7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该场所无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平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细则(试行)》第65项“对下列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规定。现对平阳县唛浪歌厅做出如下处罚:警告。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或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13 |
决定机关 | 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俞飞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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