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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9198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商初字第00558号
    案号 (2016)苏1023执2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7
    发布日期 2016-11-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隐匿财产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货款15088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0元,由被告承德开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费3320元(收款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扬州市分行汶河支行;帐号:110802090900010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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