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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镇江福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865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6922号
    案号 (2018)苏0115执7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8-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镇江福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福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才有股本金10万元、股息1万元,合计1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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