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城处字[2017]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2 |
| 决定机关 |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工商所 |
| 法定代表人 | 海丰县艺海石材加工场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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