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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市监城处字[2017]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2
    决定机关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工商所
    法定代表人 海丰县艺海石材加工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