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海市监城处字[2017]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2 |
决定机关 |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工商所 |
法定代表人 | 海丰县艺海石材加工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