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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查汉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41685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开民二初字第2号
    案号 (2016)内0291执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30
    发布日期 2016-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货款4793667元。 二、被告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俊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华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柏柔实业有限公司及被告吴合年、涂兰珍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575元,由被告深圳市联科实业有限公司等七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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