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国税 简罚 〔2017〕 100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8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24 |
决定机关 |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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