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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国税 简罚 〔2017〕 100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8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行政处罚内容 未按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24
    决定机关 台前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