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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颐福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2532****86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民再146号
    案号 (2022)冀0125执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宇文贵欣借款本金550万元,利息自2018年2月20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本金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傅若旭、傅小龙、江润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再审被上诉人河北颐福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对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5民再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北厚达房地产开发有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再审被上诉人河北颐福鑫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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