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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信阳凯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50068****568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1473号
    案号 (2021)豫1502执8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8-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二、被告闻杨、张莎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息522033.55元及逾期利息1187.55元(逾期利率按年息12.72375%,自2018年9月14日起算至2018年9月18日),后续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19日起算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时伟、朱停停、井伟山、黄端、张清兰、陈连直、信阳凯信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被告闻杨、张莎莎、时伟、朱停停、井伟山、黄端、张清兰、陈连直、信阳凯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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