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2020170****80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7102民初14号
    案号 (2020)吉7102执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龙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运输费483,025元; 二、被告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市龙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以本金483,025元(其中以本金2,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9,0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9,5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4,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25,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27,8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3,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35,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18,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计算;以本金9,4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分段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自欠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吉林市龙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9元,由被告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3,932元,由原告吉林市龙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