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下综执〔2021〕罚决字第06-016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7日15时23分,本局潮鸣中队执法人员对建国北路536号杭州茂菊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垃圾集置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在大厅集置点上设置了标准规范的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中,红色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蓝色垃圾收集容器混投有塑料盖、钉子、黑色铁片等废弃物。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能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职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依据和种类: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9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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