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0069****826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304民初814号 |
案号 | (2021)皖0304执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日期 | 2021-04-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借款及垫付票款的利息和罚息总计人民币2885664.73元(借款利息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3月24日,以借款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3﹪计算;借款罚息自2016年3月25日至2018年1月4日,以借款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45﹪计算;垫付票款利息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1月4日,以垫款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沈萌、张翌、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垫16付票款的利息124956.95元(垫付票款利息自2016年3月24日至2016年5月17日,以垫款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四、被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蚌埠市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01元,减半收取48250.5元,由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青支行负担36670元,由被告沈萌、张翌、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000.5元,被告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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