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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宝鸡犇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10301MA****DQ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陕0304民初2733号
    案号 (2021)陕0304执恢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陕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仵凤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刚劳务费190000元。 如被告仵凤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仵凤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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